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,對建立職級序列,暢通職級晉升通道,拓展職級晉升空間,促進公務員立足本職安心工作,意義作用十分重大。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,仍存在不少問題,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落實的成效。一是“僧多粥少”。相比過去,各級機關職級職數總體上比原非領導職數有較大增加,但符合晉升條件人員遠比職級職數要多,晉升矛盾普遍存在。二是“同工異酬”。因歷史遺留問題,一些違規調入機關、混編混崗的人員,有公務員之實無公務員之名,與公務員同工但不能同酬,不能晉升職級影響工作積極性。三是兼任過多。領導職務公務員兼任上一層次職級人數較多,有的領導兼任職級跨越兩個職級層次,既占職務職數又占職級職數,不利于全面整體持續地調動干部積極性。四是統籌不夠。因干部管理權限和公務員職級晉升審批權限不同,實際工作中存在統籌考慮不到位,同一名干部剛晉升職級又提拔領導職務的情況,頻繁推薦考察干部不夠嚴肅。
針對公務員職級晉升存在的突出問題,提出如下建議:
一是堅持擇優晉升導向。職級晉升不是普惠制,不能搞“平均主義”“到點就升”,必須堅持“注重實績、兼顧資歷、擇優晉升”的政策導向,適當進行總量控制,合理掌握節奏,避免產生晉升“天花板”。同時用好統籌職數,統籌職數重點用于解決編制少、人員結構不合理單位的晉升矛盾,同時適當向工作表現良好、任職年限較長、臨近退休的老同志傾斜,既能體現組織的關懷與溫暖,也能確保統籌職數可滾動、可持續。
二是穩妥解決歷史問題。對于干部工作歷史遺留問題,一味擱置不理,也是不擔當不作為的表現。對于干部違規進入機關、混編混崗等歷史遺留問題,既要充分考慮當時的歷史背景,也要嚴格把握政策規定,建議本著“尊重歷史、把握政策、不添新亂、不留后患”的原則及早研究解決,使這些“有實無名”的人員也能合理晉升職級,更好激勵他們擔當作為。
三是控制兼任職級比例。為充分發揮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最大功效,建議領導職務公務員兼任職級要堅持適度原則,兼任比例一般不宜超過50%,這樣既能對責任大、任務重的領導職務公務員有所激勵,也能暢通職級公務員的晉升通道,形成良性循環。對兼任跨越兩個層次職級且年齡較大的,建議原則上免去其所任領導職務,將空出的領導職數向優秀年輕干部傾斜,以最大限度用好有限的領導職數與職級職數資源,有效激勵更多公務員擔當作為。
四是統籌考慮職務職級。職務與職級并行后,若統籌考慮不到位,就很容易出現同一名干部在短期內被頻繁推薦考察的情況,這樣既不嚴肅,也會徒增干部選任工作成本。建議黨委、黨組在動議醞釀干部時,要統籌考慮干部職務提拔和職級晉升事宜,對于能力強、素質好、實績突出、比較成熟、近期擬提拔領導職務的干部,即使符合晉升條件,也不要急于晉升職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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